六相圆融是渊源自地论学派,为法藏详尽阐释的学说,其理论依据源出《华严经·十地品》与《十地经论》。六相是现象界的六个范畴,即总相、别相、同相、异相、成相、坏相。如一金狮子,金狮子是总相;眼耳鼻等是别相;眼耳鼻均为金子做成,是同相;眼耳鼻外形不同,是异相;因缘和合形成狮子,是成相;因缘不和合,则不成狮子,是坏相。
六个范畴可以分成两组,一组是总、同、成,一组是别、异、坏。这两组概念看似相互冲突,实则相即相入,圆融无碍,是一个缘起的连锁,每一相都具足六相。 对应关系具体释义比 喻总 结总相——别相别相指整体之部分存在,构成整体而具差别的条件要素。无别相,则总相无以成立。别相则依总相为存在。标明法界缘起的道理。1、如金狮子为总相,则狮子之眼耳鼻为别相。2、如屋舍为总相,则椽为别相。 总即一舍,别即诸缘,同即互不相违,异即诸缘各别,成即诸缘办果,坏即各住自法。颂曰:一即具多名总相,多即非一是别相;多类自同成于总,各体别异现于同;一多缘起理妙成,坏住自法常不作;唯智境界非事识,以此方便会一乘。 同相——异相同相指构成事物整体过程中的共同要素、作用等。异相指事缘差异性存在。此范畴强调共同构成某事物力量及作用的共同性及差异性。标明缘起相映的道理。 1、如金狮子之眼耳鼻均为金,是同相,其外形不同,是异相。2、椽、瓦对房舍而言是别相,椽、瓦本身是对方的异相。 成相——坏相成相即构成事物存在的作用力量。坏相指事物诸要素“各住自法”的相对稳定性。标明缘起离边的道理。1、金成狮子则是成相,金子不形成狮子是坏相。2、椽、瓦诸缘共同作用成舍,是成相。椽等各住自法,本不作舍,即是坏相。 六相圆融是对十玄门的又一重解说,同样构成华严法界缘起论的内容。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有法可依”就是要建立统一、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即立法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及时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法律体系应当力求完整、科学、严谨、系统;各部门法应当合理划分,彼此协调,共同发挥作用;法律规范应当明确、肯定、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的内容应当体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不能把部门利益法律化。应当避免和消除各国家机关,不同时期的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以及法律、法规与法律解释之间的矛盾。
“有法必依”就是要保证法律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即尽量排除和杜绝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中的随意性、偶然性和腐败现象;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必须平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要建立和健全法律服务机构,保证法律正确实施。
“执法必严”就是要确保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司法机关应当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要按照公正司法、文明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和管理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要加强执法、司法队伍的建设和对他们工作的监督,防止他们滥用权力。
“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法制,法治有什么区别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分别是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一,罪刑法定原则,指的是法律需要明确的明文规定,才能对行为人实施处罚,没有明文规定,是不能对行为人实施处罚、加以定罪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的是行为人在发生违法行为时,行为人所犯的罪行,与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是需要保持一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顾名思义指的是,在法律面前,所有行为人不论身份,只要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就必须要承受相应的处罚。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维护着刑法的法律效力,三者缺一不可,三个基本原则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第二,刑法具有空间和时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有一定的管辖原则的。属地原则,是以本国境内发生的犯罪活动为前提,如果行为人超出了本国的边境,是不适用于本国刑法的。属人原则,如果行为人是本国人,发生的犯罪活动,无论是在本国境内还是境外,都是适用本国刑法的,反之行为人不属于本国人,在本国境内发生的犯罪活动,是不适用本国刑法的。刑法也具有时间效力,刑法存在生效时间,也存在失效时间。生效时间,一般是自公布之日起,或着是在公布以后的某个时间生效。失效时间,一般是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公布,或着是自然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 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
2、法治,又称法律的统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一种治国方法。亚里土多德对法治的界定是:法治就是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是法治的两个核心要素。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
3、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内涵的差异。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包括法律的至上权威,法律的公正性、普遍性、公开性等基本要求,以及法律制约公共权力与保障人权等基本原则;法制只是“法律和制度”的简称。
(2)价值取向的差异。法治强调人民主权(民主精神)、法律平等、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法制则不预设价值取向。
(3)在与人治的关系上,法治明确地与人治相对立,有人治无法治,而法制可以与人治共存,可以有“人治下的法制”。
(4)在配套环境方面,法治需要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等环境,法制则可以在各种经院政治、文化体制中存在。法制指一个国家的法及其法律制度,而法治却强调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法制的内涵比法治要小的多。法制着重讲的是法的一系列规则、原则及与此相关的制度,而法治的内容就要丰富的多。
1、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专政机关--法院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2、法的本质就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3、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来说,与法系的概念比较接近。
①、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
②、法律制度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各种制度。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如行政、经济、婚姻家庭、诉讼、教育文化及狭义的法律制度等。 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法律部门。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来说,与法系的概念比较接近,我们不能把制度等同于法律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