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堡:周二,最高法院裁定,发电能力在500千瓦或以上,但自用电力的工业或商业实体无需支付2001年旁遮普省财政条例规定的“电力税”。
由最高法院法官Munib Akhtar领导,由三名法官组成,还包括法官Hasan Azhar Rizvi和法官Shahid Waheed,处理了旁遮普省灌溉和电力部门对44家商业实体提出的请求,包括Shaukat Khanum纪念癌症医院,Kunjah纺织厂有限公司,Ghazi电力有限公司,Haseeb Waqas糖厂有限公司,Crescent纺织厂。
旁遮普邦政府对拉合尔高等法院2011年1月13日的判决提出了质疑。
目前的争议围绕着2001年旁遮普省财政条例第13条的适用性,根据该条例,这些商业和工业单位征收了一项被称为电力税的税收。
该案的事实和情况涉及第13条,因为它一直持续到2001年8月25日,当时旁遮普省州长颁布了一项通知,导致对答辩公司征收征税。征税以及第13条的合宪性在LHC面前受到质疑。
当时的地方自治团体以允许地方自治团体对省内用电征收税金的《宪法》第157条第2b款为由,向高等法院提出了违宪主张。
在由大法官穆尼亚·阿赫塔尔(Munib Akhtar)撰写的长达11页的判决书中,最高法院指出,这些商业或工业单位通过容量超过500千瓦的发电机发电。但该裁决指出,这些能源是供被告(商业实体)自己使用的。高等法院裁定,就2001年条例所作的替换而言,答辩人无疑在“持牌人”的定义范围内,但这并未使答辩人在征款范围内。
根据裁决,税收法规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如果收费或征税可能有一种以上的合理解释,则应采用对假定纳税人更有利的解释,即要么使他完全不承担费用,要么减少或减轻负担。
判决书解释说,如果答辩人是法定持牌人,这只意味着,如果其中任何一家将其发电机产生的超过500千瓦容量的能源供应给另一个人,则该等供应将被征收征费。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能源的自用将纳入征税范围。
换句话说,替代定义中的“自用”一词仅描述法定持牌人是谁(即向另一个人供应能源将完成征税事件的人),而不等于就这种自用征收税款。
该项征费仍须法定持牌人向其他人士(即消费者)供应能源。
最高法院解释说,显然,第二种解释更有利于假定的纳税人(即答辩人),因此,在适用完善的法律时,答辩人将不会因此而被征收电力税。

